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32號聲 請 人 張賜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慶科技有限公司、莊正朗、陳蕙美、陳輝百、陳輝雄、莊振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莊正朗、陳蕙美、陳輝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相對人合慶科技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現 為陳敏雄)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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