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932號
KSDV,106,司票,2932,201707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32號
聲 請 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慶科技有限公司莊正朗陳蕙美、陳輝
百、陳輝雄莊振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莊正朗陳蕙美陳輝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合慶科技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現
  為陳敏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合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