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943號
TPDM,95,易,2943,200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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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六八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八五三號)而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設址臺北市○○ 區○○路一一九巷二十一之一號叢林王服飾店實際負責人, 明知「漢堡圖」圖樣為告訴人約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約拿 公司)出資聘請告訴人林佳姿完成之美術著作,告訴人約拿 公司並與告訴人林佳姿簽立著作財產權轉讓約定書,約定以 告訴人約拿公司為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著作人格權 則仍屬告訴人林佳姿所有,未經告訴人約拿公司、林佳姿之 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改作、重製及散布,亦明知其於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初某日,在中國大陸地區,自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處,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之代價,販入 之上有上開「漢堡圖」圖樣衣服一百六十件,係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擅自改作、重製之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 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而公開陳列於上址店內 ,並以每件二百五十元至二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售與不 特定人牟利。嗣經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日夜間九時在上址執 行搜索查獲,並扣得上有前揭改作「漢堡圖」圖樣之衣服共 一百五十四件,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而散布罪嫌云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 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 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約拿公司、林佳姿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 一第二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而散布罪,依同法 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約拿公司、林佳 姿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按,揆 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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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約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