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837號
TPDM,94,易,837,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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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高烊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3年度偵續字第333號、93年度偵字第13891號),本院認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被訴侵害附表一所示詞曲著作權部分均無罪;其餘被訴侵害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詞曲著作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61號5樓之「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甫公司) 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權利人陳綺貞李雨寰臺灣滾石音樂經紀有限公司(下稱滾石公司)、 姚謙、陳小霞、黃韻玲伍思凱、香港商百代著作權代理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香港 商華納音樂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香港華納臺灣分 公司)等,享有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由歌手侯湘婷演唱之 「一起去巴黎」、「兩個冬天」、「曖昧」、「東京之吻」 、「為你流的淚」、「離開愛的日子」、「都是真的」、「 秋天別來」等歌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 減縮附表二部分),亦明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 會(下稱中華音樂仲介協會)與前開權利人等締有音樂著作 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權之專屬授權管理契約,未經中華音樂 仲介協會之同意或授權,依法不得任意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 害前開權利人對於上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竟基於擅自以公 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十九日某時,在吉甫公司設在臺北市○○○路○段二八 七號一樓之門市直營店內,透過店內音響設備公開演出前開 音樂著作,侵害前開權利人等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因認甲○ ○涉犯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 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吉甫公司即 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九十二條



之罰金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復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五號 、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本件公訴意旨認定被告等涉有前述罪嫌,係以告訴人中華音 樂仲介協會之指述、告訴人與附表各編號所示權利人簽訂之 專屬授權管理契約書、中華音樂仲介協會會員名冊、告訴人 派員蒐證之側錄錄影帶及曲目清單、蒐證人員當日至吉甫公 司直營門市消費之統一發票、告訴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寄發予吉甫公司之存證信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 承認吉甫公司設在臺北市○○○路○段二八七號一樓之門市 直營店,確有於案發時間播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歌曲之事 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吉甫公司 早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即再三以公告等方式告知 門市人員不得擅自播放廣播及CD音樂,當日播放音樂係店員 個人行為,非甲○○授意為之等語。
㈠、按「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 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定有明文。再按著作權仲介團體係指由同 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組織登記成 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 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 務,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著作財產權人之計算,為訴訟上或 訴訟外之行為。前項所稱訴訟上行為係指提起民事、行政訴 訟及刑事案件之告訴、告發及自訴;復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 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所明定。經查: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之詞、曲創作人,分別將其等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專屬 授權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出版公司,而本件案發時間仍在 該等合約授權或合約延展期間內,有滾石公司於九十五年五 月九日函覆其與陳綺貞李雨寰簽訂之專屬詞曲合約書兩份



(本院卷第一八0至一八四頁)、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於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函覆其與伍思凱、陳小霞分別簽訂之合 約書、協議書、合約修改協議書共四份(本院卷第四四至五 五頁)、香港華納臺灣分公司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函覆 其與黃韻玲簽訂之合約書一份(本院卷第二九六至二九八頁 )在卷可稽,是各該出版公司既屬專屬被授權人,自有以著 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訴訟上行為之權利。再者,前述各出 版社復將其等享有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著作財產 權專屬授權予中華音樂仲介協會,約定協會為行使權利得從 事相關之訴訟行為,亦有其等分別簽訂之音樂著作權管理契 約書共三份附卷為憑(本院卷第一九六至二三一頁)。而前 述詞曲創作人與各該出版公司簽訂之合約,均表明出版公司 得再授權予國內之仲介團體公司管理,且中華音樂仲介協會 係依前述條例組織登記成立之法人,並有法人登記證書一紙 存卷可查(本院卷第九一頁),揆諸前開法條意旨,告訴人 自有就附表一所示之詞曲著作之公開演出權提出告訴之權利 ,先予說明。
㈡、吉甫公司設在臺北市○○○路○段二八七號一樓之門市直營 店,確有於案發時間播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歌曲,固據 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告訴人派員蒐證之消費發票、蒐證曲目 各一紙(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一號卷第四七至四八頁) ,以及側錄光碟一張扣案可資佐證。惟證人即案發時擔任吉 甫公司營業部副總之丁○○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從八 十三年就開始在吉甫公司任職,九十年間開始擔任營業部副 總,負責各營業分店之營收,會去視察各分店,但時間不固 定,公司負責人不會去視察各分店,直營店及門市加盟店都 有放音樂,但從九十年間公司就在員工手冊明定不得播放CD 或錄音帶,也有發公文給員工,若有違反要處罰等語(九十 三年度偵續字第三三三號卷第四二頁)。核與證人丙○○於 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曾於八十九年十二月至九十四年中在 吉甫公司任職,陸續在各家分店擔任銷售員,公司規定員工 可以在店內播放廣播,但不可播放CD,因為公司有公告上開 規定,店長也有告知此事等語相符(本院卷第三四六至三四 八、三五0頁)。又被告提出該公司營業部於八十九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發佈之業務公告,其上載明受文者為全省各據點 ,說明欄記載「各櫃點人員請注意,於營業時間不可播放音 樂,正版錄音帶、CD及收音機亦不可播放,如有違者後果自 行負責」(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一號卷第一四九頁)等 語,業據丙○○當庭指認確實看過公司所發之上開公告;再 佐以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告訴人派員



查了七、八家門市,只有復興南路一家店有播放CD(本院卷 第二八頁),益徵吉甫公司確曾以公告方式通知各門市人員 不可在店內播放CD,故告訴人在查證過程中方僅發現一家門 市有為上開行為。是吉甫公司店內員工若有播放CD之行為, 應係員工個人之舉動,並非公司或負責人授權員工為之,應 屬明確。至告訴人雖於九十年三月間以存證信函通知吉甫公 司,表示告訴人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在吉甫公司分店進行蒐 證,其中有轉接廣播電台之情形,經分析確認後有公開演出 告訴人所管理之音樂著作,請該公司於收函後十四日內與告 訴人協商簽訂授權契約等語,有存證信函一份存卷可參(九 十年度他字第一七六六號卷第八六至八七頁),但該存證信 函僅提及轉接廣播電台之問題,並未述及播放CD之事,且吉 甫公司早以公告方式警告店員不能播放CD,則被告自無需針 對此事再行公告或追查。再參酌吉甫公司在九十年間之門市 據點即有五十五間之多,有門市一覽表附卷供參(同上他字 卷第八十至八一頁),又該公司之組織架構係董事會董事長 下設總經理,總經理下有稽核室及經營企畫室,其下再分行 政部、營業部、貿易部、商品研發部,最後再下設營管處、 物流處、配銷處、宣企處、工程展業處、營一處至營三處、 加盟處、財會處、資訊處、總務人資處、稽核資產處、專案 處、百貨處、船務處、生管處、設計女裝部、設計男裝部、 商管處,有該公司組織圖一張附卷可考(本院卷第一六四頁 ),可見該公司之組織架構龐大,分工甚細。徵諸吉甫公司 上開公告係以營業部名義出具,益見吉甫公司有關門市播放 音樂之事,僅由營業部決策即可,尚未到達需要董事長甲○ ○決策或授權之層次。是吉甫公司之門市員工縱有播放CD而 侵害告訴人享有之著作權之情事,甲○○與之亦無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
㈢、綜上所述,吉甫公司於案發前即由該公司營業部公告各門市 不得播放CD,該公司營業部副總及銷售人員亦到庭為相同陳 述,可見該公司確實禁止員工在門市播放CD。而甲○○為該 公司董事長,依該公司組織分工之規定,門市播放音樂之准 否並非需其決策議定之事項,故其與播放該CD之員工亦無犯 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甲○○有侵害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各編號詞曲著作財產權之 情事,並使本院達到確信,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應為甲○○無罪之諭知。又甲○○既應為無罪諭知,而本 件實際播放CD之人亦未據檢察官查明起訴,故吉甫公司並無 代表人或受雇人觸犯著作權法之情形,自亦應為吉甫公司無 罪之諭知。




㈣、告訴人雖以補充理由狀表示吉甫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門市, 有在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時、地播放各編號所示之歌曲,侵 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此部分與前述公訴意旨有裁判上一 罪關係,應一併審理等語。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不 另為不起訴處分,有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三三三號、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一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在卷可稽 ,故此部分之事實自不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又檢察官起訴 之犯罪事實,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則該部分之犯罪事實自不 可能與附表四之犯罪事實構成兩部均有罪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故本院自無庸就附表四部分之犯罪事實加以審判,附此說 明。
貳、不受理部分: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 別定有明文。所謂「未經告訴」者,乃指未經合法告訴之意 ,故若非告訴權人,誤其有告訴權而提出「告訴」,其告訴 仍不合法,若別無告訴權人為合法告訴之提出,法院仍應以 該案件未經告訴為由,依上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二、公訴意旨略如無罪部分一所示。
三、依照前開公訴意旨,可知被告等涉嫌之罪名為著作權法第九 十二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上開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之 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於審理中具狀表示附表二各編 號所示之作曲者授權契約,取得尚須耗費相當時日,故為便 利訴訟之進行,乃就此部分撤回告訴,有刑事陳報狀一份存 卷可查(本院卷第一八五至一八六頁)。而告訴代理人及蒞 庭之公訴檢察官均於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減縮附表二所示之 告訴範圍,亦有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一九 三至一九四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此部分自應為不受理 之判決。至附表三所示之曲目著作權,雖經告訴人表示要提 出告訴,但迄本院審理終結前,均未見告訴人提出其本身或 出版公司與著作權人柯肇雷簽訂之授權契約,以證明其有權 提起告訴,而著作權人柯肇雷亦未表示告訴之意,故卷內並 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就此部分係合法之告訴權人,揆 諸上開說明,亦應就附表三之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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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歌曲名稱 │作詞者│ 作曲者 │出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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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起去巴黎│陳綺貞李雨寰滾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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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兩個冬天 │姚謙 │ │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
│ 3 │曖昧 │姚謙 │陳小霞 │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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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東京之吻 │姚謙黃韻玲 │香港華納臺灣分公司│
├───┼─────┼───┼────┼─────────┤
│ 5 │為你流的淚│姚謙 │ │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
│ 6 │離開愛的日│姚謙 │ │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 │子 │ │ │ │
├───┼─────┼───┼────┼─────────┤
│ 7 │都是真的 │姚謙 │ │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
│ 8 │秋天別來 │姚謙伍思凱 │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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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號 │歌曲名稱 │作詞者│ 作曲者 │出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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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個冬天 │ │矢野真紀│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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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離開愛的日│ │Nakajima│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 │子 │ │Miyuk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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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都是真的 │ │山口由子│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
附表三
┌───┬─────┬───┬────┬─────────┐
│ 編號 │歌曲名稱 │作詞者│ 作曲者 │出版公司 │
├───┼─────┼───┼────┼─────────┤
│ 1 │為你流的淚│ │柯肇雷 │香港百代臺灣分公司│
└───┴─────┴───┴────┴─────────┘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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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地點 │ 歌曲名稱 │ 作詞者 │ 作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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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30│南京東2店 │ 害怕 │ 深白色 │ 深白色 │
│ │ ├─────┼─────┼─────┤
│ │ │ 迷亂 │ 陳佳明陳佳明
│ │ ├─────┼─────┼─────┤
│ │ │ 香奈兒 │ 林夕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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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30│南京東店 │ 情緒男女 │ 林夕 │ 品冠 │
│ │ ├─────┼─────┼─────┤
│ │ │ 沒有燈火 │ 陳靜楠 │ 粟林誠 │
│ │ │ 的XMAS │ │ 一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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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28│臺北湯城店│ 吻 │ 姚謙 │ Ira Antel│
│ │ │ │ │ ies │
│ │ ├─────┼─────┼─────┤
│ │ │ Yesterday│ Carpenter│ Bettis │
│ │ │ Once More│ Richard │ Joh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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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14│新竹東門店│ 不開的玫 │ 林夕李士先
│ │ │ 瑰 │ │ │
│ │ ├─────┼─────┼─────┤
│ │ │ 除此之外 │ 阿怪 │ 陳達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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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1│臺中豐原店│ 選擇 │ 陳大力陳大力/陳│
│ │ │ │ │ 秀男 │
│ │ ├─────┼─────┼─────┤
│ │ │ 明月心 │ 陳大力陳大力/陳│
│ │ │ │ │ 秀男 │
│ │ ├─────┼─────┼─────┤




│ │ │ 愛是怎麼 │ 葛大為 │ 崔言 │
│ │ │ 一回事 │ │ │
│ │ ├─────┼─────┼─────┤
│ │ │ 有一點動 │ 厲曼婷 │ 曹俊鴻
│ │ │ 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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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9│南京3店 │ Your Song│ Taupin Be│ Dwight Re│
│ │ │ │ rnard │ ginald Ke│
│ │ │ │ │ nneth │
│ │ ├─────┼─────┼─────┤
│ │ │ 在每一秒 │ 姚若龍/王│ 王力宏
│ │ │ 裡都想見 │ 力宏 │ │
│ │ │ 到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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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07│臺大2店 │ 預感 │ 李瑞 │ 吳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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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和2店 │ 心情車站 │ 任賢齊任賢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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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滾石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