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39號
TPDM,92,重附民,39,2007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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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公司
法定代理人 Nancy J.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何國雄律師
被   告 鑫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1401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91年度訴 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二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惠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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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