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公司法定代理人 Nancy J.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何國雄律師被 告 中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碧盈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兼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戊○○兼丙○○之被 告 乙○○丙○○之承被 告 汶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植陽實業有限公司兼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丁○○ 之7上列被告因本院91年度訴字第1401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娟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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