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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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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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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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台中分│95年2月23日 │211,000元 │TC00五二三六│ │
│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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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丁愛真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95年4月5日 │58,000元 │BA0九五七四九│ │
│ │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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