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65號
TCDV,96,訴,365,2007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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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丁○○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 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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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