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旭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0,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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