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領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3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
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0,9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
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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