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旭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助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致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
0,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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