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號
TCDV,96,補,6,200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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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旭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助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致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
0,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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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