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6年度,182號
TCDV,96,繼,182,200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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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2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蔡麗雲蔡妙珠蔡清仲蔡麗婉蔡清暉謝韶郁
  、謝韶瑋王詩茜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
  回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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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