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73號
KSDV,106,司促,14573,201707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甘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甘秀鳳於民國92年09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6年06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47,322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