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抗字,96年度,1號
TCDV,96,小抗,1,2007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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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乙○○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可愛樂器有限公司、丙○○、丁○○、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本院台中簡
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82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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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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