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清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23,38 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核其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上說明,應適用簡 易程序,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並受僱於被告從事電力工 程施工業務,惟被告自民國92年1月起,即陸續積欠原告薪 資,至95年6月止,共積欠薪資423,382元。並於95年7月23 日股東會確認。嗣原告於95年8月29日申請臺中市勞資爭議 協調,被告雖表示確有積欠系爭薪資,然以公司因經營不善 ,要求股東應先增資以支付薪資為由而拒絕給付,原告爰依 僱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薪資。原告並否認對被告有 侵權行為情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3,382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抗辯:原告於95年8月底以前任職於被告公司,卻基於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5年4月間將被告公司所有價值 約30萬元、長600公尺之交連PE電纜(規格:25KV、500MCM )1捲,擅自處分而侵占;又於95年6月間,將被告公司所有 價值共約45萬元之裸硬銅線(規格:60m/m2)2捲,擅自處 分而侵占。被告業於95年10月4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對原告提出業務侵占告訴。原告應對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被告以此原告所應負之損害賠償債務,與被告對 原告所負系爭薪資債務主張抵銷。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積欠原告工資計423,382元。(二)被告業已對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侵占告訴, 並以該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589號案件受理偵查在案。五、得心證之理由:
兩造厥有爭執者,為被告是否得以對原告之薪資債務以損害 賠償債權主張抵銷?查: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自92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薪資共423,38 2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股東會議資料、應付薪資結至95 ─06─30明細表、臺中市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為證,並 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又雖被告抗辯:其對原告有 價值約30萬元、長600公尺之交連PE電纜(規格:25KV、500 MCM)1捲,及價值共約45萬元之裸硬銅線(規格:60m/m2) 2捲之損害賠償債權云云,並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事傳票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鄭誌鵬、巫茂騰及譚朝 恭及聲請參閱偵查卷宗。惟查依被告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僅能認被告有對原告提出侵占告訴,尚 難遽認被告上開抗辯為真實。再證人譚朝恭乃於本院證述: 「就裸硬銅線部分,我知道於八月底的時候,我感覺裸硬銅 線數量好像有短少,我是95年6月1日擔任派工,在八月的時 候,我發現裸硬銅線有短少,我就問證人鄭誌鵬裸硬銅線有 短少,他說沒有短少,是我記錯了,我就覺得奇怪,我就跟 甲○○報告,我才開始找人去查,從材料班的一位外勞開始 查,他才說有一次把銅線載到環中路,後來又找證人巫茂騰 與外勞去甲○○辦公室去,他們說是載去給陳和,我有問過 證人巫茂騰這件事為何沒有跟我講,他說因為我沒有主動問 他,所以他沒有主動跟我講,他有跟我講說證人鄭誌鵬有告 訴他,如果我有問這件事,就說不知道。我們公司司機每天 都會載電纜、變壓器等很多材料進出,其中裸硬銅線因為目 前的工程完全沒有用到,所以不可能載出去的,所以短少我 才會發覺。我們是九月才找外勞問,外勞認識銅線,帶甲○ ○到交貨地點拍交貨地點。後來有找陳和來問,陳和隔天早 上就從南部調兩捲裸硬銅線還公司,他還說數量還有不足, 陳和是說他是跟我們公司借的,我說我們公司沒有借你線, 且數量又不足,所以我就沒有收,陳和就又把東西載走。在 九月初我們開始查之前,原告在我們查之前沒有告訴我們載 走電纜及銅線的事,也沒有提供被載走電纜及銅線的單據給 公司。」等語,依其證言,尚不足認原告就裸硬銅線有侵占 情事。再證人鄭誌鵬、巫茂騰乃分別於本院證述:「是。就
長六百公尺的交連PE電纜一捲,我看的是我們委託我們配 合的廠商協昇貨運行還給另外一家台電的外包商榮電,因為 該電纜是向榮電借的,協昇有載去還給榮電,因為借條抵掉 了,借條有拿給原告,原告是我的主管,陳和是協昇貨運行 的老闆,後來榮電沒有再跟被告要這條電纜,因為已經還了 ,不是我叫協昇運走,但我有看到協昇運走,算是原告叫協 昇運走,但不是特意請協昇運走,是剛好那天協昇去幫我們 收東西還給台電,所以請協昇順便載去還。就兩捲裸硬銅線 ,是原告叫我把那兩捲裸硬銅線載到環中路大都會國際家具 館交給協昇的老闆陳和,但為何要載給陳和,我就沒有過問 ,後來原告沒有指示我跟證人譚朝恭說沒有少,也沒有要求 我簽立借據,裸硬銅線後來被告有到我家去,說我偷賣他們 公司的線,叫我有做過什麼事情,要據實的講出來,我不知 道兩造之間有什麼糾紛。交連PE電纜載走當時,被告法定 代理人甲○○有問我為什麼載走,我不知道,所以我就去問 原告,因為我們剛好欠榮電六百米的電纜,原告就說是要還 給榮電。裸硬銅線交給陳和,陳和並沒有簽任何收據給我, 之後證人譚朝恭來問我裸硬銅線為何短少,第一時間我忘記 了,但事後我才知道那個東西是裸硬銅線,我就跟他說我忘 記了。我沒有要求證人巫茂騰說如果有人問銅線,就說不知 道。我們是台電的外包商,常常有互借電纜線的事情,在原 告任職被告公司時,互借電纜線都是原告指派我做。協昇貨 運不是台電的外包商,清峰公司與同業間互借電纜線時,要 開立單據。」;「裸硬銅線是證人鄭誌鵬叫我載的,他叫我 載去環中路,但我不知道要載去給何人,證人鄭誌鵬是班長 ,他叫我載我就載,沒有簽收據給我,當時證人鄭誌鵬也有 去,他說好了,我們就離開了,事後證人鄭誌鵬也沒有說什 麼,我就直接去電力公司。證人鄭誌鵬沒有跟我說證人譚朝 恭如果問到這件事情,要怎麼說。」等語,更難認被告上開 抗辯為實在。再雖被告聲請參閱偵查卷宗,然按二人互負債 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 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 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 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堪認雇主所負給付薪 資債務為民法第334條第1項所定「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之 債務。且事實上,雇主初無抵銷之舉,其未按期給付工資, 無異預扣,如許主張抵銷,與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無殊, 揆諸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自非所許。被告以上開其所抗 辯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與其本件之薪資債務主張
抵銷,自於法未合。是被告於本件既不得以其所抗辯之上開 債權與其本件之薪資債務主張抵銷,被告聲請參閱偵查卷宗 ,核亦無再予查閱之必要,亦附敘明。被告於本件為主張抵 銷之抗辯,即於法無據,礙難准許。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 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423,382元暨自支 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9月23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 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均對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亦附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