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90號
TCDV,96,催,90,200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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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甲○○
           4號
           彰化縣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 (因非票據權利人不得聲請
  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據票載受款人
  為「泰鴻農畜牧機械有限公司」,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
  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非自票載受款人或其後手取
  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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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鴻農畜牧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