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604號
TCDV,96,促,4604,200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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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04號
債 權 人 龍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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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驊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