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931號
TCDV,95,除,1931,200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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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其發票人係天鹿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天鹿國際有業有限公司,互核不 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 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永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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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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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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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天鹿國際企業有限公│寶華商業銀行中港分│95年7月19日 │12,480元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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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