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894號
TCDV,95,除,1894,2007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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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894號
聲 請 人 甲○○
22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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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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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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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展彭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95年8月25日 │53,129元 │UE二九三三三六│ │
│ │彭運平 │鹿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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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兆豐商業銀行沙鹿分│95年8月25日 │41,173元 │SR000二九0│ │
│ │限公司 彭運平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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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