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上 訴 人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原名:雷金富)
上 訴 人 璽邁旅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 人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4,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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