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雨橋
債 務 人 林順南
債 務 人 劉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雨橋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林順南、劉美
金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494,623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
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
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雨橋自民國106年04月0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6,170元,及自
民國106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6年04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林順南、劉美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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