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943號
TCDV,95,訴,2943,200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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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94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味典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   告 嚴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三人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味典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味典公司)於 民國93年4月26日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二筆各10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93年4月26日起 至98年4月28日止,且均分60期,採固定利率年息7.99%,每 期1個月,按期於每月26日依下列金額分期償還本息,即自 第1至8期每期償還22,940元、第9至16期每期償還22,050元 、第17至24期每期償還21,160元、第25至33期每期償還20,2 20元、第34至42期每期償還19,220元、第43至51期每期償還 18,220元、第52至59期每期償還17,250元、第60期償還17,2 1 0元。逾期還款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其逾期在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規定若有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付清。被 告味典公司自95年8月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原告本 金1,102,112元(即二筆借款各551,056元)及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交易明細為證,被告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暨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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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典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