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佳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東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2,3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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