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 告 戊○○
甲○○
己○○
丙○○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鼎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丁○○所涉另件過失致死罪嫌刑事訴訟之裁判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10月3日裁定命 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 度交上易字第107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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