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1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即原審訴之聲
明及上訴擴張聲明二部分)核定為新台幣2,267,760 元(即原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7,760 元,上訴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為新台幣165 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7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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