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94年度建字第7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
年11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 12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 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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