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95年度豐簡附民
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刑事訴訟之第一審,雖因適用簡易程序,而不經言詞 辯論,惟業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判決在案 ,嗣檢察官於95年11月28日提起上訴,此經本院調取本件刑 事訴訟卷宗核閱明確,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係於95年11月16 日提起,此有蓋在該起訴狀上之本院豐原簡易庭收件章可稽 ,足徵上訴人係於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前,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與法不合,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當,上訴人未具任何理由 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90條前段、第3 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