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3480號
TCDM,95,訴,3480,2007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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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24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刑法第210條、 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結果,倘於公益或私益,並無使 受損害之虞,自不構成犯罪,而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為要件。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黃素卿 之指訴、證人黃閔章之證述、內載車輛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九十四萬六千元之汽車買賣合約書、面額一萬七千元之本 票影本、告訴人向上合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上合力公司 )申請理賠之資料等為其依據。然本院訊之被告乙○○,其 固坦承填寫該份車輛價格九十四萬六千元、訂金六千元之汽 車買賣契約書,並在買受人欄內簽寫黃閔章之名字,及收受 該張面額一萬七千元之本票等事實,惟否認有偽造私文書之 故意及侵占該一萬七千元之行為,辯稱:①告訴人購買該部 車牌號碼7563-LB號之MAZDA牌自用小客車之總價為九十八萬 元,其中包含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高達公司)應 支付予銷售業務員即伊之佣金三萬元及交車獎金四千元,而 以該自用小客車向福灣公司辦理五十萬元二十四期零利率貸 款,應補貼福灣公司利息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元,及贈送給 車主配備之花費,均由伊自佣金及交車獎金中支付,因伊與 黃閔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中雖記載車價為九十八萬元、訂金 一萬元,但實際上高達公司僅能開立九十四萬六千元之發票 ,故於伊將該份記載車價九十八萬元之契約書提交高達公司 核可時,所長丙○○以公司開立發票之金額為九十四萬六千 元及訂金項目要扣除交車獎金四千元為由,退回該份契約書 ,伊為了符合公司規定,並圖方便,乃在未告知黃閔章之情 況下,另外填寫車輛價格九十四萬六千元、訂金六千元之契



約書,伊認為此舉無損於購車人之權益,②伊於車子之保險 項目,曾與告訴人、黃閔章協商,由渠等自行決定欲投保之 項目,伊再依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新光公司 )之MAZDA牌汽車保險速查表收取保險費,告訴人本件所投 保之項目係乙式免自付額車體險,保險費四萬三千五百零四 元,竊盜險(自負百分之十)保險費六千四百六十元,意外 險保險費三千四百三十四元,乘客險保險費三千一百九十元 ,強制險保險費一千九百十八元,除強制險不能打折優待外 ,其餘項目之保險費伊均以八折優待告訴人,上開保險費除 強制險外,其餘項目之保險費總額原為五萬六千五百八十八 元,打八折後為四萬五千二百七十元,加上強制險之保險費 一千九百十八元,合計為四萬七千一百八十八元,另伊向告 訴人收取一萬七千元後,有代告訴人向上合力公司投保丟車 陪車險,此部分雖然上合力公司只收取三千五百元,但伊因 賣車給告訴人之佣金、交車獎金,全拿來為告訴人補貼貸款 利息及購置配備贈送,伊毫無所獲,故將剩餘部分作為自己 代辦之佣金,本件告訴人所以無法獲得上合力公司之理賠, 主要是因其向新光公司投保時,未加保竊盜險中之免折舊險 所致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其最初與黃閔章所訂立內載 車輛價格九十八萬元、訂金一萬元之汽車買賣契約書影本一 份(參本院卷第28頁,下稱原始契約書),該份契約書中之 其他約定事項欄中記載「五十萬二十四期0%」,審核欄中 寫有「補息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元、配件自理」等字,另被 告於94年4月5日自行填寫車輛價格為九十四萬六千元之汽車 買賣契約書(參他卷第11頁,下稱系爭契約書)中,有所長 丙○○之簽名,而證人丙○○於民國96年1月15日在本院具 結證稱:「(問:提示本院卷第28頁,這份汽車買賣契約書 你是否有看過?)時間很久了,業務收訂單回來是交給我確 認,因為數量很多,我不是記得很清楚我是否有審核過,但 審核欄上面的字是我寫的」、「(問:提示他卷第11頁,這 份汽車買賣契約書上面所長〈丙○○〉是否是你簽名?)是 的」、「(問:業務代表賣車的佣金如何給付?)由公司決 定佣金,例如這部車的定價是八十萬元,公司的底價是七十 五萬元,佣金五萬元,如果今天業務代理跟客戶買賣過程佣 金部分就是五萬元,業務要賣多少是業務代理決定,他決定 要賣七十五萬元,他就可能沒有傭金」、「(問:本件公司 車的賣價是九十四萬六千元,還有三萬四千元是當作業務代 理的佣金,被告原本是寫九十八萬元的契約書送交給你審核 ,但是你要求被告再寫一份九十四萬六千元的契約書後再送



?)時間很久我記不清楚,銷售條件、銷售價格牽涉到業務 員要送給客戶的配件,以及要補繳貸款利息的費用,這些業 務員一般都會算入總價金內,業務員與客戶談的條件,我並 不清楚」、「(問:公司的業務員是否因為要配合公司的實 際售價以便開立發票,而另外再寫一份契約書?)有時候會 有」(參本院卷第56~58頁筆錄)。足徵丙○○有看過該份 原始契約書,並在審核欄中寫有「補息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七 元、配件自理」等字,另於被告所自行填寫之該份系爭契約 書中審核簽名,且高達公司賣車有定價及底價,兩價之差額 即為業務員之佣金,高達公司係開立底價金額之發票,而客 戶貸款利息之補貼及配備之贈送,均由業務員自理,本件告 訴人購車辦理五十萬元貸款部分,由被告補貼一萬一千七百 五十七元。㈡被告與黃閔章所訂立之原始契約書中之配件加 裝欄中記載:「隔熱紙、晴雨窗、避光墊、腳踏板、廣角鏡 、四鉤鎖等」,被告交車予黃閔章之新車車主交車確認表中 記載:「車款:九十四萬六千元,貸款金額五十萬元」(參 他卷第39頁),高達公司開出本件的發票金額總計為九十四 萬六千元(參他卷第33頁),而證人黃閔章於95年9月5日在 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當時定金是付一萬元,當時總價 金是九十八萬元買車,買車貸款五十萬元,現金包括定金共 付了四十八萬元」、「(問:你以九十八萬元買車,被告開 立給你的發票,寫價金是九十四萬六千元,那你有沒有提出 質問?)公司車子牌價是九十八萬元,因為銷售員有三萬四 千元的折價空間,因為我有要求贈品,贈品的價格大約就三 萬四千元,而且贈品有給我,所以銷售員的折價空間,就從 買賣價金裡面扣掉,所以公司就開九十四萬六千元的發票給 我」、「(問:提示新車車主交車確認表,是否你簽名?) 是」(參他卷第41~42頁筆錄)。顯見黃閔章與被告訂立原 始契約時,即知本件車子牌價係九十八萬元,其中三萬四千 元被告可以處理,被告可以將之折價給客戶,也可以購買配 備贈送客戶,而被告確實有贈送黃閔章價值約三萬四千元之 配備,黃閔章於收受被告所交付內載車款九十四萬六千元之 發票及新車車主確認表時,均無異議。茲告訴人購買本件車 子雖然支付九十八萬元,但高達公司實際上僅收到九十四萬 六千元,其餘三萬四千元名為被告之佣金,惟實為代告訴人 購買配備及支付貸款利息,就該三萬四千元部分,高達公司 與被告並無實質所得,又被告為符合公司開發票之規定,自 行就黃閔章已經了解之實際情況填寫系爭契約書,雖未告知 黃閔章即在該契約書上簽寫其名字,然對告訴人購買本件車 子或黃閔章之權益,並未造成任何損害,或有使受損害之虞



,是以起訴書記載被告簽寫系爭契約書,足生損害於黃閔章 ,蒞庭公訴人論告稱,並足生損害於高達公司業務員之銷售 業績、金額之正確性,及稅捐機關對於國家稅收課徵金額之 正確性,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憑採。
五、次查,㈠被告與黃閔章所訂立之原始契約書中買受人委辦車 輛保險事項欄記載:「投保種類:乙式車體險、意外險、乘 客險、竊盜險、強制險」,本件車子向新光公司投保之汽車 保險要保書中記載:「保險種類:乙式免自負車體損失險, 保險費四萬三千五百零四元,竊盜損失險,保險費六千四百 六十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即意外險),保險費三千四百 三十四元,乘客險,保險費三千一百九十元,任意險合計五 萬六千五百八十八元,退20%給客人,強制險一千九百十八 元」(參他卷第20頁),該保險費金額經與新光公司MAZDA 牌汽車保費速查表(參本院卷第24頁)核對結果,完全相符 ,而告訴人於95年8月16日在檢察官偵訊中陳稱:「(問: 有關本車如何保險有無跟被告接洽過?)對保時被告說可以 丟車還車,被告說保險費一年約繳五萬多元,但沒有講詳細 數目字,被告有拿費率表給我看,有關保險的事完全由黃閔 章及我大哥黃火生跟被告一起談」(參他卷第14~15頁筆錄 ),證人黃閔章於95年8月16日在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 「(問:有關買賣本車的保險事宜由何人跟被告談?)我跟 被告說我要丟車賠車的險,被告說車體險保費一年繳四萬七 千一百八十八元,要向新光產險保,另一條是丟車賠車,年 繳一萬七千元,後來保費由我父親在我臺中市的家交給被告 二張支票,交付給被告之後,被告只交付新光保險公司的保 單」(參他卷第15頁筆錄)。足徵就向新光公司投保部分, 被告與告訴人、證人黃閔章當初談好決定辦理者為:乙式車 體險、意外險、乘客險、竊盜險、強制險等五種,保險費共 四萬七千一百八十八元,被告收受告訴人所交付之保險費後 ,均有依照約定辦理及繳費。㈡上合力公司以95年12月13日 上合力理字第95006號函覆本院載:「車牌號碼7563-LB車 主黃素卿於94年4月13日委由汽車業代乙○○向本公司購買 裝設紅外線遙控密碼鎖乙只,本公司依約開立產品責任保證 卡,僅收取產品及裝設費用,本公司非產物保險公司,並無 所謂丟車賠車險的保險營項。該車於94年12月22日失竊, 同年12月29日車主委託黃閔章至本公司辦理產品責任保證卡 履約手續,本公司依約告知該備妥文件及申辦手續流程。 依產品責任保證卡契約內容規定,該車須於產物保險公司投 保汽車竊盜險及竊盜免折舊險,經查車主並未投保竊盜免折 舊險,且無法提出產物保險公司理賠證明,違反產品責任保



證卡契約內容,隱藏事實,資料不符,本公司依約無須履行 產品責任保證卡。本公司於95年4月20日寄出烏日郵局存 證信函第174號,告知車主於保證期限內完成履約程序(並 附第174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參本院卷第32~33頁) ,該函內容經與被告所提出之上合力公司開給告訴人之產品 責任保證卡(參本卷第25頁)核對結果,完全相符。另上合 力公司之員工亦即承辦本件業務之證人甲○○於95年1月15 日在本院具結證稱:「(問:94年4月間,被告有沒有代客 戶7563-LB號馬自達自用小客車向你們公司投保丟車賠車險 ?)我們公司沒有丟車賠車險,我們不是保險公司,被告有 幫客戶承裝紅外線密碼鎖,我們有向他收取紅外線密碼鎖產 品及安裝的費用,附產品責任保證卡」、「(問:如果客戶 車子遭竊,你們公司如何理賠?)依所附產品責任保證卡上 面的內容來做理賠,它有附註幾個條件,其中客戶必須要承 保竊盜及竊盜免折舊險,並只能夠在指定的經銷商補助客戶 買一臺新車不做現金補助」、「(問:是不是裝了紅外線密 碼鎖之後,再加上他有竊盜險、免折舊險而在產品責任保險 卡保證期間內,車子失竊了,公司就會在指定的經銷商買一 部新車給車主?)是在保證期間內車子失竊,我們會補助車 主損失給予購買新車,就車主所獲得保險理賠不足購買一部 新車時,就由本公司補助差額,讓車主不用再負擔車價費用 」、「(問:跟你們買這個產品一定要保竊盜險及免折舊險 ,你們才會開具產品責任保證卡,為何本件只有保竊盜險, 並沒有保免折舊險,你們公司也開立產品責任保險卡給客戶 ?)我們在承裝產品時,他們必須要告知我們有承保這些條 件,我們不是保險公司沒有辦法查詢,我們只有詢問他們, 請他們確實告知,並且在保證卡上面載明理賠的條件」、「 (問:跟你們購買產品,是不是要提出購買竊盜、免折舊的 保險單給你們審核?)不用,車子購買的時候,保險公司保 險單會在交車之後才出來,所以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在交易成 立的時候就可以看到保險單」、「(問:本件7563-LB號馬 自達自用小客車是否花了三千五百元裝紅外線密碼鎖?)是 的」(參本院卷第51~53頁筆錄)。顯見上合力公司並非保 險公司,該公司只是賣科技產品紅外線密碼鎖,並附產品保 證責任卡,保證一年內之理賠責任,但其理賠條件必須客戶 有另外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竊盜險及竊盜免折舊險,而被告 向告訴人收受一萬七千元後,確實有向上合力公司購買紅外 線密碼鎖,付了三千五百元,上合力公司也有出具產品責任 保證卡(參本院卷第25頁)給告訴人。㈢證人甲○○在本院 另稱:問:你們公司販售這種商品訂價一律是三千五百元?



)有區分,如果他有告知他沒有承保竊盜免折舊險就要再加 付一千元,所以一種是三千五百元,一種是四千五百元,但 理賠條件都一樣」、「(問:就本件7563-LB號馬自達自用 小客車被告跟你們購買紅外線密碼鎖的時候,是否有告知有 保免折舊竊盜險?)我有跟他確認,被告跟我說有保」、「 (問:提示本院卷第25頁,產品責任保險卡上面所記載之理 賠折舊B是何意?)這是指B案,就是指客戶必須告知我們 本件有保汽車免折舊險」(參本院卷第54頁筆錄),被告於 96年1月15日在本院供稱:「我有跟上合力說一定要免折舊 」、「(問:你當時跟客戶說要幫他買紅外線竊盜密碼鎖他 所能得到的保障為何?)新光的那份失竊險不足部分,由賣 紅外線竊盜密碼鎖公司補足」(參本院卷第63頁筆錄)。足 見就上合力公司、被告之認知,本件向上合力公司購買紅外 線密碼鎖之保證責任係屬於B案,亦即必須在其他產物保險 公司投保竊盜險及竊盜免折舊險。又依照新光公司MAZDA牌 汽車保費速查表所載,免折舊險之保險費為九百六十九元, 若打八折則為七百七十五元,金額是所有保險項目中最低的 ,且依被告及證人甲○○前揭所述,被告應該知道本件必須 投保免折舊險,方能得到理賠。茲被告既然知道上合力公司 之B案理賠條件必須加保折舊險,其自無不告知告訴人之理 ,告訴人也必無不投保繳款之情,而本件告訴人竟未投保折 舊險,應係被告於代告訴人辦理新光公司之保險時,疏未注 意而未提醒告訴人投保折舊險所致,因依常情,被告絕不可 能不讓告訴人負擔不到一千元之折舊險保險費,而明知告訴 人未投保折舊險,卻故意不向上合力公司購買另一案四千五 百元之商品,使告訴人索賠無著。㈣證人甲○○在本院復稱 :「(問:裝紅外線防盜器,你們對外廣告宣稱要繳交的定 價?)我們沒有對客戶,我們安裝一個紅外線密碼鎖就是三 千五百元,至於車商業務代表要跟客戶要多少錢,那是車商 業務自己去定,也就是佣金是由車商業務代表去定」(參本 院卷第53頁筆錄),可見上合力公司都是直接跟汽車業務人 員交易,沒有直接對客戶,至於業務人員要向委託人收取多 少佣金,則由業務人員自己決定。茲被告代表高達公司販售 本件自用小客車給告訴人,除了賣車數量業績外,在佣金上 並無所獲(詳前述),是其在代告訴人向上合力公司購買密 碼鎖時,加收佣金,自非能謂其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六、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所述為真,應堪採信,本件應僅係被 告疏失,漏未提醒告訴人投保折舊險,致告訴人無法獲得上 合力公司理賠之問題,與刑法偽造私文書罪、業務侵占罪之 構成要件均不合,非能遽令被告負該些罪責。此外,復查無



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上揭 法條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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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合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