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7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王志槐
債 務 人 郭雅瑄
債 務 人 郭明信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郭峯杉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嘉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