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號
TYDV,96,重訴,2,200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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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
   ,尚應補繳79,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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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