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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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書第26條約定:「... 本契約當事人同意因本契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間既然約定合意 管轄情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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