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鑫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舜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舜國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
應補繳5,3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6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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