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55號
KSDV,106,司促,14155,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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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張冬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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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