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乙○○
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鯨華娛樂有限公司、呂瑞和、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鯨華娛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
變更,請陳報更正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
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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