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13號
KSDV,106,司促,14113,201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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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志
債 務 人 陳秋蕙
債 務 人 林慶雄
一、債務人陳秋蕙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陸佰參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上開㈠、㈡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
  債務人陳秋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慶雄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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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