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9號
TYDV,96,司,9,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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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即伊筑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 用上揭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清算因伊筑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之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未核定,故所得稅負未 確定,暫時無法完結,致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 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就任伊筑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並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19 3 號民事裁定准以展延清算期間至95年12月25日等情,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24號、第193 號民事卷宗核閱 屬實,今聲請人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尚未核定,所得稅賦 未確定,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 六個月至96年6 月25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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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伊筑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