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509號
SCDM,106,易,509,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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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盛達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盛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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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