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758號
TYDV,96,促,758,2007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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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8號
債 權 人 竹城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曜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社區規約書影本 (載明利息依據)及請求之正確
       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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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