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58號債 權 人 竹城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曜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社區規約書影本 (載明利息依據)及請求之正確 利息。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永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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