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1355號
TYDV,96,促,1355,200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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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號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 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 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 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3 款及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 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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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