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旺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並補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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