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經桃 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於95年12月15日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 記,將甲○○遷入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 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 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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