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甘翠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8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69,42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