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丙○○○○○○○○
險株式會社)
DA-
法定代理人 甲○○ ○○○○○
DA-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2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 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即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名稱「NIPPON LNSURANCE」之記載,應更正為「NIPPONKOA INSURANCE 」;主文欄之金額「新台幣參拾萬零捌零貳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參拾萬零捌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