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3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翁明輝即喬華工程行
債 務 人 翁正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陸萬零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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