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2940號
TYDV,95,拍,2940,200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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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940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十號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於民國92年1 月 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 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340,000 元之扺押權,依法登 記在案。茲相對人乙○○甲○○對聲請人負債1,779,76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 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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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