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92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即郭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8 月3 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 幣(下同)2,820,000 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2,426,617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相對人如認其與聲請人就兩造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有實體上糾葛,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以 求解決,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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