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8130號
債 權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之各筆借款之確切時間
及金額;另本件請求之金額與案外人黃清武、蕭
秋梅之匯款有無關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