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694號
TYDV,93,訴,1694,2007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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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丁○○
承受訴訟人 甲○○即丙○○之
承受訴訟人 庚○○即丙○○之
承受訴訟人 乙○○即丙○○之
承受訴訟人 己○○即丙○○之
原   告 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丁○○依據新戶籍謄本所載業已於95年9 月1 日死亡,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儘速辦理此部分承受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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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