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1019號
TYDV,87,訴,1019,2007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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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019號
原   告 丑○○即寅○○之
      己○○即寅○○之
      丁○○即寅○○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子○○即庚○○之
      戊○○即庚○○之
      甲○○即壬○○之
      辛○○即壬○○之
      乙○○即壬○○之
      丙○○即壬○○之
      癸○○○○○○即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88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案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87年度 訴字第1017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88年8 月3 日裁定命在該案確認地 上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雖因故仍未終結,惟本院認 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已可續行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 6 條規定,逕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另本院於95年8 月28日 所為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因有部分當事人死亡(被告庚○ ○於90年11月8 日死亡、被告壬○○於88年2 月4 日死亡) ,本院未及得知,上開裁定對渠等之繼承人顯不生效力,故 有重為裁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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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