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942號
KSDV,106,司促,13942,2017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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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鳳珠(原名:周簡鳳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
  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之利率有二:年息18.25%、
  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簡鳳珠(原名:周簡鳳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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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