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李萬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
年度毒偵字第4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萬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 人李萬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